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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8

    案情:乘客乘坐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后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当承担赔偿肖某损失的责任。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按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7580维权我帮您”孙玮苓律师点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本案中受伤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失是否属于被保险车辆在被使用过程中导致的直接损毁,虽然值得商榷,但是法院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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