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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医方担责

来源:原创  作者:郑云清  时间:2019-11-22

审判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案由:医疗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周某在当地乡镇医院做孕期检查(超声检查、唐氏筛查等)多次,在当地县城妇幼保健院分娩出一右手臂畸形的男婴。孩子出生后,周某一家非常震惊,孕期检查一直被告知正常,却分娩出一畸形儿,不能接受这一现实。遂咨询律师,本人代理了这个案件。

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1.谁当作原告?新生儿及其父母?2.谁列为被告?乡镇医院,还是乡、县两家医院?3.诉讼请求要求主张赔偿哪些项目?4. 要求被告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哪里?5.是按照医疗合同纠纷还是以医疗侵权纠纷作为切入点提出赔偿主张? 

争议焦点:分娩一畸形儿与医方的治疗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律师办案思路:

1. 确定诉讼主体身份:原告为孕妇夫妇,因为本案医方医疗行为导致孕妇夫妇精神损失,抚养畸形儿需要父母更多的辛苦付出,畸形儿的父母与本案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为县、乡级两家医院,选择两家赔偿医院对原告没有什么不利影响,无论法院判决哪家医院赔偿,只要实现赔偿就行。而且两家医院在一定程度上与本案医疗结果有一定关联。

2. 确定诉讼请求及其具体赔偿项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特别注意到额外抚养费(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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